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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考改革方案已经公布,河北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启动高考综合改革,下面是《河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官方文件,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推荐阅读:招生计划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不断优化高等教育层次结构和专业结构,全面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特色发展。继续实施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省属重点高等学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进一步加大省属重点高等学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实施力度,逐渐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等学校的长效机制。主动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需要,积极协调教育部和北京、天津市为我省增加本科招生计划,扩大部委属重点高等学校和北京、天津市高等学校在我省的本科招生规模,逐步缩小我省与北京、天津市在本科录取率方面的差距。
2.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项目。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教育部确定取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对已经获得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采取过渡办法,加分项目暂时予以保留,降低加分分值,自2018年起全部取消。减少和规范我省地方性加分项目,取消侨眷高知子女加分项目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保留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省内高等学校招生。健全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实行省、市、县、学校四级公示制度。调整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具体办法由省招生委员会制定。
3.完善高等学校招生选拔机制。高等学校要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简章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制定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的作用。高等学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建立考试录取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全省所有高等学校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4.实行录取批次和录取模式改革。继续推进并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积极探索“专业+院校”的录取方式,增加高等学校和学生双向选择的机会。自2016年起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与第二批合并,逐步取消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批次。
5.落实和推动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继续执行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
6.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通道。倡导终身学习理念,为社会成员接受多样化教育提供更多机会,中职学生实行注册入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宽进严出。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考试提供服务。指导高等学校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认定转换机制,试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之间学分转换,实现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融会贯通,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
(五)启动高考综合改革。
1.启动时间。充分借鉴试点省市的改革经验,自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全面启动我省高考综合改革。
2.深化统一考试科目改革。增强高考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自2021年开始,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组成。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计入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按等级赋分。
3.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对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中,分学科大类(或专业)自主对选考科目范围提出要求,最多不超过3门。考生选考科目只需1门在高等学校选考科目范围之内,就能报考该专业类(或专业)。高等学校没有确定选考科目范围的,考生在报考时无科目限制。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科目要求应提前两年向社会公布。
2018年6月,向社会公布《河北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六)强化监督管理机制。
1.深入实施“阳光工程”。 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构建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招生工作管理体系。认真执行考试招生政策,严格考试招生管理,规范考试招生行为,维护考试招生良好秩序。坚持以人为本,优化考试招生服务,进一步提高考试招生满意度。
2.完善考试招生诚信和安全体系建设。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健全个人、学校考试招生诚信档案,严查严处诚信失范行为。加强学校考试招生体制机制建设,健全相关部门协作机制,强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安全管理,推进标准化考点建设,构建科学、规范、严密的教育考试招生安全体系。
3.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对考试招生全程进行监督。重点加强对单独考试招生、面试、特殊类型招生专项测试以及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各项涉考工作的过程监督,确保规范操作和廉洁运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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