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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考改革方案已经公布,辽宁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启动高考综合改革,下面是《辽宁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官方文件,供参考,如有调整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推荐阅读: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比例的计划用于招收具有我省农村户籍的农村学生,进一步完善报考条件和录取办法,指导有关高校足额落实招生计划,逐步形成保障我省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
2.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实行学区制和九年一贯制对口招生。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为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合理划定招生范围,有序确定入学对象,规范办理入学手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通过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大致均衡的原则,试行学区化办学。
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招生录取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高中阶段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的升学比例。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要从当年指标到校的招生计划中划出10%以上的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用于提前免试招收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学业考试成绩全优的学生。 3.落实和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升学考试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使在我省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按照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继续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工作,确保其享有公平的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二)改革考试形式和考试内容。
1.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要求,修订和完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包括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类,《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语文(含民族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科目均设合格性考试,其中语文(含民族语文、汉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采用等级制呈现,设A、B、C、D、E5个等级,E为不合格,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科目考试和物理、化学、生物科目的实验操作考查以合格和不合格区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同时设等级性考试,成绩按等级赋分。等级性考试暂提供一次考试机会,并逐步过渡到条件成熟时,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将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作为衡量高中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程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制度,考试成绩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坚持全面考核,促进高中改进教学和全面健康发展。赋予学生更多选择权,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促进个性发展。服务高校选拔学生,促进高中、高校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衔接。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全省统一组织实施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严格考试管理,提高考试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公信力。
2.健全和完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构建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状况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参考,合理确定评价的内容,将学生在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方面的具体表现如实记录并提供给高校招生时使用。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要求,我省将在已经实施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并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新生开始实行新的实施办法。
3.推进职业院校分类考试和招生。积极推进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按照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改革目标,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为学生接受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样化的入学形式。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也可参加统一高考进入高职院校。改进单独考试招生办法,依据教育部规定的条件,扩大单独考试招生院校范围和招生规模;完善综合评价招生办法,依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在已出台《辽宁省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基础上,2017年,通过分类考试方式录取的学生数达到当年高职院校招生总数的60%以上。
4.深化高考考试内容改革。为提高高考试题质量和考试内容设计的科学性,增强试题的基础性、综合性,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从2015年高考起,我省高考统考科目全部使用全国命题试卷。同时改进评卷方式、加强评卷管理,完善成绩报告。
(三)改革招生录取机制。
1.严格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并报教育部备案,我省出台了《辽宁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工作实施方案》(辽教发〔2015〕64号),将进一步加强对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和信息公示工作,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宣传解读,确保我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平稳实施。
2.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高校要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详细列明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要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作用,同时高校也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建立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考试录取有关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2015年起,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3.改进高校招生录取方式。继续实行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方式。改进投档录取模式,推进并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从2016年起,取消一批本科A、B段的设置,统一为一批本科;三批本科合并到二批本科。
4.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通道,构建人才成长“立交桥”。积极探索并试点宽进严出的学习方式,中等职业学校面向社会人员实行注册入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实行弹性学制,便于社会成员终身学习。积极探索并制定多种形式学习成果的认定转换制度,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实现多种学习渠道、学习方式、学习过程的相互衔接。2016年出台相关政策和方案,2017年进行试点,待成熟后全面实施。
(四)改革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考试招生信息公开。继续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健全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招生信息公开制度,明确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和范围,规范公开程序和内容,提高信息公开时效,接受广大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考试招生公平、公正、透明。
2.加强考试安全制度和体系建设。完善考试安全体系,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建立健全我省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细化操作规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要求,强化政府部门协作机制,形成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综合治理考试环境,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考试、和群体性舞弊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高效的考试秩序。严格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明确省、市、县(市、区)三级考试安全主体责任,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健全考试招生诚信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考生诚信档案,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
3.加大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力度。按照国家有关教育考试、招生违规处理办法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在考试招生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共同维护考试招生秩序,保证公平、公正。
(五)稳步推进统一高考综合改革。
1.改革统一高考考试科目设置。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起,调整我省统一高考考试科目。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等级性考试科目构成,满分为750分。保持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各为150分。不分文理科,外语考试提供两次考试机会。计入考生总成绩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由考生根据自身兴趣特长和报考高校要求,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等级性考试科目中自主选择3个科目,每个科目满分均为100分。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考试按照全国统一高考时间施行,2018年6月底前,制定《辽宁省高考综合改革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2.改革统一高考招生录取机制。实行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在我省招生的高校要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研究提出对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提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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