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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承认私田的合法性,按土地亩数征收赋税。秦国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实际上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封建土地私有制。(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战国时期的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在以生产力为前提下还有诸多原因。
法律因素:井田制的废除以及初税亩的实施,这些都是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进而来说就是生产力决定了生产关系。
政治因素:周王朝的统治土崩瓦解,诸侯割据力求发展。随着分封的开始和生产的发展逐渐私有制也开始了萌芽。
军事因素:战国时期诸侯割据,战争需要基本的支持就是生产和经济。在生产力发展的前提下,一些武力的应用以及人与人相互间的意识形态和一些的买卖关系等逐渐的发展也是导致私有制出现的原因之一。
土地私有制:土地归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公社制度的瓦解和私有制制度的产生而逐步形成的。
1、春秋初税亩: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
2、战国秦汉时期:商鞅变法,地主土地私有制确立,相继出现了贵族地主、军功地主和商人地主。
2、王田制(王莽时期),把全国的土地更名为“王田”,归国家所有,禁止自由买卖。
3、东汉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度,使以大地主庄园经济为特征的士族门阀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
4、屯田制(曹魏时期),国家用强制手段要求士兵或农民垦种荒地、生产军粮或征收田租的土地制度。
5、隋唐五代时期。门阀士族地主土地所有制向以纯粹租佃关系为特征的庶民地主土地所有制经济转型。
6、均田制(北魏至唐朝前期)均田制是在不触动原私有土地的基础上,把国家掌握的无主荒地分配给无地或少地农民耕种,农民缴纳租税并服徭役和兵役的一种土地制度。
7、宋元明清时期。以纯粹租佃制为特征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完全确立。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大量的荒地被开垦出来,出现了许多井田制公田以外的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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