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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自由,公平,理性。罗马自然法思想的最早渊源可追溯及古希腊哲学,在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等人的著述中可略见其端倪。及至公元前4~3世纪,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又大大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并使之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
普适性
普适性也就是普片适用的性质,不区分种族、民族或是国家。就比如说偷盗这种行为,不论在哪个国家、那个民族、哪个地区,这种行为都是不对的行为,而这就是所谓的自然法的普适性。
恒常性
一般来说,恒常性指的就是人所制定的法律,都是拥有着一定的时效性的。就比方说咱们国家历史上秦汉时期的法度,就与后来的魏晋时期就有些不一样了;南北朝又与后来的明清时期又有很大不同。因为人类社会是在不断变化当中的,所以维持社会秩序的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而自然法则是恒久不变的。
永续性
所谓的永续性指的就是人为所制定的法律会在一定时期结束之后而消亡,随着时期的结束而消亡,不过自然法则不会。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出自于上帝的手笔,若是人所立下的法律与自然法相违背的话,那么这个法律就是违法的。
自然法通常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它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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