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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的核心:确定国家兵役制度和形式。兵役法是规定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法律。
兵役法的核心:确定国家兵役制度和形式。
兵役法的目的:保障军队平时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武装力量建设,保障社会主义祖国安全和四化建设的大业顺利进行。
兵役法的特点: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我国兵役法的优越性:(1)有利于部队兵员的更新,保持兵员年轻化。(2)有利于部队保留技术骨干,提高部队战斗力。(3)有利于加强民兵建设,为在现代化条件下开展人民战争打下基础。(4)有利于健全预备役制度,提高战时快速动员的能力
民兵的性质: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民兵的特点:兵民结合,既是民,又是兵,平时参加生产劳动,战时组织起来执行军事任务。
民兵的地位和作用:我国民兵是进行现代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坚实基础,是配合部队作战的重要力量和支援前线部队作战的骨干;是战时兵员动员的基础和常备军兵力补充的来源;是巩固国防、维护和平的战略威慑力量;是维护社会稳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支柱;是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生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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