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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举制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主要方法,确立时间是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它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
察举制在秦代已有,但作为完整选士制度的察举制,则是在西汉时期才开始确立。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虽是“马上得天下”,却深明不能以“马上治天下”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求贤,辅佐帝业。
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诏,说:“天下治乱,在予(自己)一人,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这便是察举制度的开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对策者百人,唯(晁)错为高第。这里说明当时不但有了考试(对策),而且还有等第区别,显示此时察举制度已趋成熟。
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士,规定非治儒术者不取,董仲舒取为上第。这正标志着察举制度的完备与正式确立。这时候,汉朝的统治者已从初期的与民休息、清静无为,转为积极进取,确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法治绳之,达到了学术思想、政治体制、知识分子三位一体的结合,使中央集权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察举制在两汉时期经常进行,也是选官的重要途径。被察举的对象主要是官府官吏和各级学校的学生。汉代察举科目很多。包括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明经、尤异等,以及临时规定的其他科目。但是在这众多的科目中。以前四种为主流。
察举制不同于以前先秦时期的世袭制和从隋唐时建立的科举制,它的主要特征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
优势:能从各方面多角度录取人才,比较灵活。不拘一格。避免了华而不实的“庸才”被启用。方式、途径比较随意。对已录用人才的掌控也比较精细。更有利于中央集权。
劣势:由于信息的闭塞,好多人才的推举都是凭“听说”。而且,能和“上峰”说得上话的人有限,很难从全面考察一个人的素质。投机可能性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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