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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宪法诞生于1954年。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这部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继续和发展。《共同纲领》中有关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军事制度,文化教育之策,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已被实际生活证明符合中国实际情况,在宪法中被肯定下来;同时根据有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需要,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现实这一任务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对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1954年宪法是一部很好的宪法,它总结了我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建立初期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成果和经验,他的颁布实行,对于巩固胜利成果,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起了巨大的历史作用。
1953年底,毛泽东率领陈伯达、田家英、胡乔木等人到达杭州,开始了正式起草宪法的工作。从1954年1月9日到3月9日,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完成了100条条文的草稿。对此草稿,经过中央、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多次上上下下的讨论,于1954年9月20日,获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致通过,予以颁布实施,这就是1954年宪法。
中国宪法修订了5次。
我国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五次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国歌等内容。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公告第8号发布;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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