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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范围:发行货币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特别行政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区划级别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特别行政区的成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除此外,中国内地也有经国务院审批的卧龙特别行政区。
1、特别行政区可实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不同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除了有关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有关体现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并且不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法律内,其他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3、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4、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通过选举产生。
5、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6、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7、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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