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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新制定或调整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须在当年的3月20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未按时报送的,当年不予调价。备案完成后,高校应及时进行收费公示。民办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费标准不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确定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最高限价每生每年不得超过1.8万元。
据介绍,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学费现阶段执行最高限价每生每年不得超过1.8万元的标准,具体执行标准由高校结合实际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合理确定。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按照我省现行高等教育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此次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由审批制改成备案制后,将改进现行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的模式,适当扩大高校自主定价权,由高校在不突破最高限价1.8万元的前提下,以合理补偿中外合作办学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财政拨款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学费标准,报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通知》提出,公办高校应在调整学费当年的5月底前将备案材料报省有关部门,未按时报送的,当年不予受理;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按照我省公办普通高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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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办学学历教育学费管理
具备法定办学条件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达到90%以上的,其学费由合作办学机构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和学生经济承受能力等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实施学历教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不到90%的,其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非独立办学学历教育学费管理
以设立独立高等教育机构以外的其他方式开展的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实施学历教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达到60%以上的,其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施学历教育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外语授课课时合计不到60%的,其学费按照本省行政区域内同类普通高校同类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
非学历教育学费管理
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属利用现有教育设施举办非强制性培训或者提供其他非学历教育的,其学费由办学机构根据学生生均培养成本和学生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在公布收费标准30个工作日前报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备案程序
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学费实行备案管理的,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在公布学费标准的30个工作日前报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如实提交下列资料:
(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明;
(二)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标准备案申请表;
(三)中外合作办学协议书;
(四)中外合作办学外语授课时间和比例;
(五)学生生均培养成本测算及相关财务资料;
(六)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省人民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对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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