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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3日,有一条引起广泛争议的消息在网络上热议纷纷——"多名公费师范毕业生未履约被通报"。从广东省陆丰市教育局发布的违约名单开始,人们开始关注公费师范生毁约问题是否应该增加惩罚性赔偿。这一问题牵动了整个教育界的神经,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深入思考和探讨。
就在一大批应届毕业生为今年的考公考编埋头冲刺时,10月13日,“多名公费师范毕业生未履约被通报”的热搜挑动了不少人的神经。
热搜源于广东省陆丰市教育局发布的违约人员名单。根据这份“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定向汕尾陆丰)违约人员名单”,5名今年6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的公费师范生因未履行约定,被公开通报。
在网友热烈的讨论中,不少人提出,不仅要约定违约金,对于公费师范生违约的情形还应该增加惩罚性赔偿。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法律对此作何规定?
吴春燕介绍,惩罚性赔偿是超出受害人实际损失范围苛以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予以额外的金钱赔偿,是侵权责任法领域损害赔偿填平原则或全面赔偿原则的例外,是民事法律上的一个特别制度。
“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不易发现、行为危害性大、具有反复性和持续性、权利人调查取证耗资巨大等,填平原则既不能真正填平受害人的损失,也不能起到吓阻和教育作用的特殊侵权行为。”吴春燕介绍,基于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具有的行政性质,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教育主管部门,基于违约行为对政府管理目标实现的损害,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仅按照民事权利救济的填平原则,就会影响到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的实际履行,也无法达成该培养协议所承载的行政目标。而且,如果只是按照民事权利救济的填平原则,也会出现不公平的后果,即占有了该培养模式资源的考生,与其他丧失了机会的考生之间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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