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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项目分为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地方性加分项目。全国性加分项目由省考试局在面向省内外所有高校投档时使用,地方性加分项目由省考试局在面向本省所属高校投档时使用。
(一)烈士子女,加20分。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
(四)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加3分。
(五)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3分。
(六)2021年至2023年,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且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所在市县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并毕业,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所在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5分;
2024年至2026年,本加分项目分值由15分调减为10分。
2027年起,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且在以上市县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并毕业,同时在以上市县报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注:具体加分政策及分值以2023年教育部和海南省最新政策为准。
(一)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本人高中阶段在非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学校就读并毕业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二)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户口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满五年(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现役军人及其子女满三年),本人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或少数民族聚居地所在市县的高中阶段学校修满规定的年限且在这些地区的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同时在这些地区的市县报考的汉族考生,加3分。
(三)驻三沙部队半年以上且到高考报名时仍在三沙部队工作的官兵子女,加6分。
(四)农村人口独生子女,加3分。
2023年起,符合第(一)项或第(二)项条件的考生不享受加分;2024年起,符合第(三)项条件的考生不享受加分,可享受报考边防子女预科班等其它优待政策;2016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考生不享受第(四)项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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