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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要求,通过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好学校与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楚雄师范学院章程》和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全面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全程自觉接受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及学习形式
第四条 学校中文全称:楚雄师范学院。
第五条 学校英文全称:CHUXIONG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条 学校国标代码:11391。
第七条 办学层次:学校具有招收本科层次学历教育资格。
第八条 办学类型: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处理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范围、招生条件与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范围:学校2022年面向云南、新疆、河北、陕西、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山西、甘肃、青海、天津、内蒙古25个省(市、区)招收本科学生。少数民族本科预科只招收云南省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四条 招生条件: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凡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学校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按教育部核准的,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学校无预留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区)录取时,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相关录取要求按照各省(市、区)录取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调档比例: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八条 学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区),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额不满,则进行征集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直至计划完成。新高考录取省份按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需满足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九条 对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含政策性加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额未满的同类别招生专业(无专业志愿且服从调剂的考生,一律放到最后调剂),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录取规定及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若同一批次考生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相同,则按单科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序如下: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实行高考综合改革或不分文理的省(市、区),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若投档分数和各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优秀学生干部、各类获奖、文艺特长、体育特长等)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的录取规则:
1.艺术、体育类专业均认可和使用各省(市、区)专业统考(联考)成绩。
2.“音乐与舞蹈学类”专业在云南省实行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按照“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 ”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其余省(市、区)实行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投档分数和各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优秀学生干部、各类获奖、文艺特长、体育特长等)择优录取。
3.“体育学类”专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投档分数和各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优秀学生干部、各类获奖、文艺特长、体育特长等)择优录取。
4.“美术学类(不含书法学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文化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投档分数和各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优秀学生干部、各类获奖、文艺特长、体育特长等)择优录取。
5.“书法学”专业在云南省实行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按照“文化总成绩(含照顾分)÷文化满分×5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 ”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在其余省(市、区)实行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双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投档分数和各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优秀学生干部、各类获奖、文艺特长、体育特长等)择优录取。
6.如省(市、区)按综合成绩投档,录取时则按考生的综合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的,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均相同,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投档分数和各科目分数都相同,则按综合素质评价指标(优秀学生干部、各类获奖、文艺特长、体育特长等)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加分: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市、区)的政策性加分;对符合降分条件考生,按生源所在省(市、区)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其他专业不作要求。新生进校后,我校的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办的汉语言文学、英语、数学与应用数学三个本科专业在云南省属于本科第一批次招生,在其他省(市、区)的招生批次按照各省(市、区)2022年招生录取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考生填报志愿时必须认真阅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避开受限专业和学科。报考师范类专业考生,须认真阅读《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办法》,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该办法的考生,将无法申请教师资格证。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且不能在校继续就读的学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六条 被学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招录期间,考生应始终保持信息的一致性。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奖助学制度
第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的新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等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所属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录取标准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者,由学校按具体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二十八条 收费标准:学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400-1200元。
第二十九条 奖学、助学措施: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建立了集“奖、助、贷、勤、补、缓、提、保”为一体的帮困助学保障体系,确保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均可获得不同层次与形式的资助。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可通过“绿色通道”入学。
第七章 证书发放
第三十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且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专业毕业条件者,颁发楚雄师范学院本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546号
2.学校官方网址:https://www.cxtc.edu.cn
3.学校招办网址:http://zs.cxtc.edu.cn
4.招办联系电话:0878—3129000(传真)、3124584
5.邮政编码:675000
6.电子信箱:cxsyzb@cxtc.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2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未尽事宜以教育部相关文件及各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按照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云南省公费师范生”“云南省地方优师专项”“少数民族预科”以及其他专项计划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第二学士学位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在普通高校继续开展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和楚雄师范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网站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楚雄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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