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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将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考生须从考前14天(5月24日)开始至考试全部结束期间,按学校或考点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要求每日进行自我体温测量并如实填写《体温自我监测登记表》。如出现发热(腋下体温≥37.3℃)、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要及时就医,并向学校(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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