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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10分。河北省少数民族自治县(含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须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农村独生子女考生增加10分,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河北省高校在省内招生,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具备优惠加分及优先录取资格的考生需按要求进行申请,未申请或资格审核不通过的,不具备优惠加分或优先录取资格。
申请优惠加分的考生,在报名资格初审时如实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名有关资格申请表(草表)》交报名点,并在网上报名时进行申请。因填写不实或填写错误所造成的问题,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须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相关申请,逾期不提交的不再予以审核。
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和台湾省籍青年要在报名资格初审时向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现场确认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审核登记。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参照执行的民族县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方具备少数民族加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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