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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是如此。财政分配以国家存在为前提,由国家来组织进行,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
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
财政分配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对国民收入中的剩余产品进行的分配,是财政资金筹集、分拨和使用过程的总称。这三个过程在实践中先后继起而又同时并存,具体表现为一定的收支形式(见财政分配的数量界限)。
财政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它包含几层含义:第一,国家是财政分配的前提;第二,国家在财政分配中处于主动的、支配的地位;第三,财政分配是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集中性分配。
财政分配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这种需要属于社会公共需要。 所谓社会公共需要,是指向社会提供公共安全、秩序、公民基本权利和经济发展的社会条件等方面的需要。
社会公共需要具有四个特征: 第一,社会公共需要提供的公共产品,其效用具有“不可分割性”; 第二,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的产品不具有排他性; 第三,社会成员享用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无需付出代价或只需付出少量的费用; 第四,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物质来源只能是剩余产品价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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