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标准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除《体检指导意见》规定的条目外,根据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1)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3)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4)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提醒考生注意: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体检指导意见》的考生,根据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建议残疾考生和肝功不正常及澳抗阳性者慎报医药卫生类专业。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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