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九条 招生批次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录取。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院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当年全国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认可教育部和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艺术类考生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均达到生源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在生源省招生考试院的投档范围内,各专业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者,若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去除政策加分后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去除政策加分后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录取顺序如下(按序号顺序比较,录取①成绩高的考生,若①成绩相同录取②成绩高的考生,以此类推)艺兼文类相关科目:①语文、②外语、③综合;艺兼理类相关科目:①数学、②语文、③综合)。
2、体育类录取规则:体育类考生专业、文化及综合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照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2+体育专业术科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专业术科成绩高者,若专业分再相同,则按普通高考文(理)科顺序规则执行。
3、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以考生当年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的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衡量,在符合专业要求的前提下,学院按照“专业优先”的原则,参照进档考生的高考总分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总分相同,去除政策加分后录取文化成绩总分高的考生;若去除政策加分后文化成绩总分仍然相同,则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者。我院无分数级差和专业级差。
第十三条 招生专业安排:学院按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和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已满,同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将根据分数调剂到尚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对低分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65cm以上(含165cm),女生身高156cm以上(含156cm),身体无残疾、无色弱、无色盲;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0分。
第十五条 学院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但只开设英语为公共外语课程。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将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