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五条 录取规则

1、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工作的规定,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为国家选拔优秀人才、为考生服务”的理念。

2、学校调阅档案的比例顺序志愿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在105%以内。

3、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接收非一志愿考生。

4、我校专业录取时,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各专业志愿情况,在招生计划内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可对考生录取专业进行调整,对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5、我校对国家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予以认可。

6、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鉴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对考生负责的态度,我校建议残疾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各专业;建议女生身高低于1.55米、男生身高低于1.65米的考生慎报护理专业。

7、凡报考我校各专业考生均需能适应汉语教学和用汉语答卷,我校开设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8、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包括入学资格和体检等)。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如发现考生体检结果与实际不符,我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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