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公安大学公安专业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在后续批次被其他高校录取。

  第二十一条 公安大学根据各省(区、市)教育考试主管部门关于本科招生的调档要求,确定调档比例。在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调档比例为100%。

  第二十二条 对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合格,投档分数达到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已合并本科录取批次的省份,需达到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公安大学调档要求的考生,学校执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由学校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安大学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科综合和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科综合和外语成绩。

  第二十四条 公安大学在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含)。学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档分数进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 公安大学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和有特殊录取要求省份的录取规则:

  在上海市和浙江省等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专业录取时参考同排位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在江苏省,要求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为AB(含AB)以上,对进档考生执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公安大学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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