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5以内。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的省份,我校调档比例为1:1。
第十五条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六条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七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排序规则作出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投档分数+(语文×10-3+数学×10-6+外语×10-9)计算后的排序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排序分数也相同,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专业相应选考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
在江苏省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按投档分数+(语文×10-3+数学×10-6+外语×10-9)计算后的排序分数高者优先录取;若排序分数也相同,按相关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
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办法。
若以上规则仍不能确定优先顺序时,由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成绩采用考生所在省级统考专业成绩。
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对艺术类、体育类录取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按相应录取规则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艺术类专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都达到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批次线基础上,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文化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体育类专业在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都达到考生所在省级招办规定的批次线基础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