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以考生成绩和填报的志愿为主要依据,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的要求参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烹饪和食品类专业要求考生的裸眼视力或戴上眼镜的矫正视力达到4.8以上。
第十条 为推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式改革,凸显传统特色专业的优势,我校对烹调工艺与营养、西餐工艺和中西面点工艺三个专科专业在四川省实行另列院校代码招生,新生进校后与其他类别专科专业新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对具有体育和艺术特长的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总分顺序,根据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录取未满额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体育与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成绩认定:我校认可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2、填报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
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各地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方式进行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外语类专业限招英语或本专业语种,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生进校后各专业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须慎重。
第十六条 录取与入学:
1、被我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我校招生处向考生发放由校长签发的录取通知书。
2、凡在我校规定的报到截止时间20天后,未前来报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学生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3、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艺体类专业新生将在入学报到一周内进行专业测试,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