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严格执行教育部“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按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第十条 考生健康状况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考生,志愿不满时按当地省级招办的政策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专业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填报我院各专业志愿的具体情况,按志愿清原则录取考生。所有投档考生按高考成绩排队,按志愿先后依次录取;当无法满足考生志愿时,调剂录取。各专业录取相关成绩和加试要求。

  第十三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考试院)有关加分和降分的规定,在志愿不能满足我院招生计划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可降分录取。

  第十四条 我院对招收的各层次、各专业考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考生外语语种不限,不进行口试。

  第十六条 预留计划:学院本科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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