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省招办领导下,执行教育部规定的“招办录取,学校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基本条件:①、符合教育部颁发的《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②、参加全国文化统考且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③、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要求。

  第十六条 对所有进档考生,不作加试要求。加分或降低分数政策按生源所在地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政策执行;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考生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考生总分相同按照考生“语数外”成绩中语文成绩高低录取、语文成绩相同按照数学成绩高低录、依次类推;取若所报专业计划额满,对服从调剂的考生按照分数高低的原则调剂到生源不足的专业,对不同意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所有专业除煤矿开采技术外,男女不限,文理兼收。

  第十七条 艺术类考录取规则:在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都合格的前提下,按照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相加,以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可通过各省招生部门指定的网页进行录取结果查询,也可登陆我校网站招生信息主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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