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学校不预留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依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录取,志愿间无分数级差。普通文史、理工考生分数相同时,依次比对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进行择优录取。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九条 学校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考生以实际投档分数来安排专业。
第十条 部分专业录取办法:
(一)设计学类、美术学、音乐学、舞蹈学、动画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专业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排序,若仍相同,则依次比对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进行排序录取),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二)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书法学专业,对进档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与专业考试成绩相加后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成绩相同,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