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尊重考生志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非艺术类专业确定原则:

  平行志愿:按照进档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优先,第二专业志愿及以后视为平行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

  非平行志愿:以调档考生投档成绩排序,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预录取分数线。预录取分数线以上的考生,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第一志愿优先,第二志愿及以后视为平行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对预录取分数线以上,因退档而产生的专业缺额由预录取分数线以下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江苏省:要求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达到BC以上,必测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采用投档分调取考生档案,考生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确定考生专业,等级顺序为A+A+、A+A、AA、A+B+、A+B、AB+、AB、B+B+、B+B、BB、A+C、AC、B+C、BC,考生投档成绩及等级相同时,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排序,确定专业。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原则。

  浙江:按照浙江省专业投档规则进行录取。

  上海: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结果进行专业组内的专业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优先,第二专业志愿及以后视为平行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

  上海和浙江考生请按照本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进行志愿填报。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我校认可拟招生省份艺术类专业课省级统考(联考)合格成绩,具体计划详见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考生需省统考专业课成绩和高考文化课成绩均达到所属省份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本省(区、市)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

  1.非陕西省生源:

  (1)平行志愿

  我校拟招生省份艺术类所在批次的志愿设置若执行平行志愿,则录取原则按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2)非平行志愿及一档多投志愿

  录取时以艺术类省级统考(联考)专业课成绩的60%与高考文化课成绩的40%之和作为综合分,参照志愿,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综合分及专业成绩都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择优录取。

  (3)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对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并结合我校录取原则,择优录取。江苏省艺术类考生均按江苏省规定的基本等级要求执行。上海和浙江考生艺术类选考科目不限。

  2.陕西省生源:

  根据陕招办〔2017〕33号文件精神,设计学类专业按省级统考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择优录取;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及位次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3.在公布招生计划未分科类(艺术不分文理)省份,录取时文理科统一排队,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生源情况,与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六条 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七条 招生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学校承认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学校不参加所在批次降分录取。

  第十九条 考生在报考本校时应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并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要求慎重填报专业志愿。录取后经学校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结果弄虚作假者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将进行资格复查,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规入学等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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