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第八条 各专业男女录取比例不限。

  第九条 各专业文、理、三校生兼收。

  第十条 不设院校志愿级差,按考生院校志愿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同等对待。

  第十二条 文史、理工、三校生类按照省级招生机构投档进行阅档,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对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服从调剂,则由学院调剂到“缺额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将予以退档。如在该省计划未完成,经省级招生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降分录取,录取专业为“缺额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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