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院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的成绩为基本依据,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校测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录取资格,不能被录取。在“校测”过程中,如考生向本场考官报出自己或家长姓名,视为作弊,取消考试资格,且不能申请调整专业。自主招生考试的考场管理及违规违纪考生处理按照国家、广东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录取办法
第二十六条我校自主招生各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为180分(其中“学考”成绩达到120分以上(含),且“校测”成绩达60分以上(含))。
第二十七条“校测”合格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我校校园网提交高考体检表扫描(拍照)图片。体检须达到相关专业要求方能录取。如无体检结果或体检不合格者不能被录取。
第二十八条我校分专业按考生测试总成绩(测试总成绩=“学考”成绩+“校测”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录取考生,额满为止。如同一专业出现末位总成绩同分情况时,则按“校测”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九条如果某专业因生源不足而产生空额招生计划时,我校将按非拟录取考生的测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额满为止,录取的专业为考生报考且“校测”合格的专业。
第三十条经我校自主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拟录取的考生名单,在我校招生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三十一条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期间,若有考生自愿放弃,我校将不再顺延录取后续考生。
第三十二条公示无异议后,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确认为正式录取。我校根据省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的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三十三条报考我校自主招生并被录取的考生,可同时参加普通高考,参加本科院校录取,但不能参加高职高专层次的录取,也不得参加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等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并被本科院校录取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自主招生录取资格,且不得转回我校。报考我校自主招生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参加其他类型的招生考试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