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延安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招办监督〔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学校负责”的原则,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六条 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考生文化课与专业课同时达到录取线以上,按专业课的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体育类采用综合分数投档的省份,按综合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可进行志愿征集。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可进行志愿征集。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8]2号)中的第44条、第45条、第46条、第47条中规定的增加分数项目和优先录取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在浙江、天津、山东、海南等省市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省事的招生录取工作规则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江苏省普通类专业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江苏省招生工作规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录取规则为先满足等级、后按分数排序。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二条 普通类招生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三条 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二十四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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