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办法,实行阳光招生。

  2.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机制。

  3.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具体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4.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进档考生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退档。

  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的省份,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可以录取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考生,不设志愿级差。

  5.江苏省文科类、理科类专业除历史、物理以外的另一门选测科目不做要求;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

  6.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7.在高考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照顾品学兼优和有文体特长的考生。对符合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投档考生,根据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政策执行。

  8.我校对外语语种原则上不限制,但我校各专业的公共外语仅提供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9.对口升学和专升本只在山西省内招生,按照山西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业类别和专业分数线从高到低分类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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