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对考生的相关照顾政策。
第九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总数、分专业招生人数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十条 学校招生类别有理工类和文史类,除计算机类相关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外,其它专业均按专业招生。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批次以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条 对于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为100%,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志愿顺序靠前的考生;对于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志愿级差。相同志愿的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成绩,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分配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三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在调档和分配专业时均予以认可。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内地西藏高中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的录取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专项计划的录取规则按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规则为:按先分数(即投档分)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录取。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若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录取规则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中“普通类专业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在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和“农村专项计划”的录取规则按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外培计划”要求英语成绩不低于120分。
第十九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限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其它专业不限报考语种,但学校外语公共课教学目前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入校后外语公共课只能选择英语。
第二十条 学校无男、女生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