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外一般不超过110%;省内首轮投档一般为1:1。具体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2018年拟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详见附件),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三段投档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根据“专业+学校”平行志愿进档的考生,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同分时平行志愿按名次先后)择优录取。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对于最低录取分相同考生的处理。优先考虑综合素质评价和相关单科成绩高低录取。不分文理的省份单科顺序排列: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单科成绩;分文理的省份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外语、数学;理科为数学、语文、外语;浙江单独考试招生单科顺序排列:专业理论、语文、数学。
第十五条 我校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六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除应用日语专业以日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外,其他专业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我校所有专业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九条 我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我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