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调取考生档案。

  第十五条 浙江省按照新高考录取政策执行,具体录取规则如下:

  1.普通类、艺术类平行录取

  (1)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专业(类),投档比例为1:1。

  (2)考生位次: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剔除加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或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艺术类(美术类)考生位次按该类别所有考生综合分成绩确定,综合分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专业(术科)成绩,仍相同时,再按普通类的规则对文化成绩进行排位。

  (3)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前三学年在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学习,第四学年须在美国印第安纳波利斯大学完成。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能转专业。

  2.普通类提前录取:“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根据《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地方专项计划录取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及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外招生批次,录取规则具体如下:

  1.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原则,根据各省(市、自治区)专业(类)的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

  2.凡符合各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给予加分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类);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者体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4.录取专业排序中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剔除加分)高低,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有特殊规定省份则遵循该省文件执行)。单科顺序排列: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5.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C(即两门选测科目其中任意一门达到B,另一门达到C),必修测试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含附加分)、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排序。

  第十七条 实行院校传统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外招生批次,根据该省相关规定,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省外艺术类专业,学校采用各省(市、自治区)的美术统考成绩。除有明确录取办法的省(市、自治区)外,对文化、专业(术科)成绩均符合本科报考要求的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分相同,专业(术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综合分=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计)×50% + 专业成绩(按满分100分计)×7.5×50%。

  第十九条 学校在本科教学中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二十条 学校部分专业外语单科要求:国际经济与贸易(中美合作办学)、金融学(中美合作办学)、英语类(省外为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要求高考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不低于100分,日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不低于90分。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因专业培养需要,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生物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不录取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数字媒体艺术不录取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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