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经浙江省教育厅批准,在全国20余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学校预留5名计划,用于调剂录取省外艺术类考生;预留计划如有余额,则调入普通文理类录取。招生计划、科类及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招生方式:学校在浙江的招生方式有三种:统一高考、单考单招和“三位一体”招生,其中统一高考招生分为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均不分文理,浙江省内的“三位一体”招生、定向招生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浙江省之外的省(市、自治区)招生方式均为统一高考。

  第十五条 录取总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体制:学校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招生录取体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颁发的招生录取有关规定。

  学校支持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录取体制改革,执行经改革的招生录取体制与录取模式。如:内蒙古自治区实行的非艺术和体育类专业“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模式等。

  第十七条 加分或降分政策:我校认同并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 调档比例:省内外均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从严执行。

  第十九条 男女生比例: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标准: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外语语种及单科成绩要求:英语、国际商务和中外合作护理学3个专业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其它专业对外语语种一般不作限制,但学校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英语单科成绩要求:报考英语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5分(或不低于英语单科满分的70%);报考国际商务专业和护理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0分(或不低于英语单科满分的66.6%)。若单科成绩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二条 进档同分考生排序规则: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有位(名)次号的省份按位(名)次号排序;无位(名)次号的,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同分排序规则排序。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按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颁布的新高考规定,实行专业平行志愿的,直接按专业录取;实行传统志愿的,与第二十四条外省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相同。考生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符合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四条 省外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二十五条 按类招生说明:学校有部分专业实行按类招生。美术与设计类(含美术学、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陶瓷艺术设计、摄影),在省外按专业招生,在浙江省内按类招生。教育学类(含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在省内、外均按类招生。按类招生录取的新生,进校后再根据所在二级学院规定选择专业。

  第二十六条 艺术、体育类录取规定:体育、艺术类各专业均采用各省(市、自治区)该专业(类)的省统考成绩。录取条件、综合分计算方式、录取方式等均按照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如:福建省要求的艺术类专业“按专业一档多投”的录取方式,湖南省要求的艺术类专业“按平行志愿投档”的录取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三位一体招生录取办法:按已公布的《丽水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定向生招生办法:定向生的生源地区、录取程序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报考定向招生的考生需填报普通类提前录取的志愿。根据相关规定,考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由定向委培主管部门提供拟录取考生名单,经学校审定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正式录取。录取时,根据志愿优先原则,按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九条 录取信息公布渠道: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公布渠道及丽水学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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