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我院各招生专业文理兼招,不设选考科目要求,不限男女生录取比例;外语入学考试不限语种,新生入学后,学院公共外语必修课授课语种为英语。
第十八条 非浙江省考生须获得与报考我院专业(招考方向)对应的省统考(联考)合格证;考生所在省统考(联考)未涉及我院的专业(招考方向),或所在省未作相关要求的除外。因考生不符合所在省统考(联考)规定造成我院专业校考成绩无效,进而影响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九条 我院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师范)五个本科专业,参考生源省份艺术类本科分数线,自主划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最低控制线;舞蹈编导专业的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艺术类专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所有招生专业均不设文化成绩单科分数线。
第二十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校考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文化考试,且专业校考成绩必须合格。
(1)报考我院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编导专业,取得我院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以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结合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专业校考成绩同分的考生:音乐表演专业依次按《视唱练耳》、《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依次按《歌曲写作》、《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表演专业依次按《作品表演》、《专业技巧及技巧组合测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编导专业依次按《命题编舞》、《舞蹈即兴》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2)报考我院音乐学(师范)、音乐学(音乐理论)、舞蹈学(师范)专业(招考方向),取得我院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招生计划结合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综合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100)╳ 70 +(高考文化成绩÷文化成绩满分)╳ 30
综合成绩同分的考生:音乐学(师范)、音乐学(音乐理论)专业(招考方向)依次按专业校考成绩、《视唱练耳》、《乐理》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舞蹈学(师范)专业依次按专业校考成绩、《作品表演》、《专业技巧测试》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只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考生,考生所填报志愿须与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专业或招考方向一致。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考生,按“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方式招生专业为艺术类第一批提前录取,其他招生专业为艺术类第一批录取;非浙江省考生,按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