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各省级招生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照各省级招生机构投档顺序录取,未完成的计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第二志愿,以此类推。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参加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三条 普通文理类专业以考生专业志愿为依据,按照专业志愿清方式确定专业,即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第一专业志愿未满足的考生,依次考虑其第二及后续专业志愿;未被专业志愿录取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参考考生的相关科目成绩,特长及身体条件等综合因素安排专业。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体育、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承认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专业课统考成绩,录取原则为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省控制分数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各省级招生机构如有特殊规定,同时执行各省级招生机构的特殊规定。

  第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的录取原则与普通理工类专业相同。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考生外语语种要求为英语。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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