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和规定确定投档比例。
第十三条 各专业(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体检标准要求参考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分配原则为: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第一志愿优先,第二志愿及以后志愿视为平行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安排专业。进档考生以专业志愿为依据,无专业分数级差。在总分相同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最后将未确定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满额专业中。
第十五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也可录取其他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十六条 我校2017年起新增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美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三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其中,音乐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美术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艺术类专业,学前教育(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原则与录取方式参照各省份要求与其他专业相同,若该类型考生未报考以上合作办学专业,在考生服从调剂且分数达不到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前提下,我校有权对该考生调剂至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第十六条 学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并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 英语专业须参加外语口试。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应试语种。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统一开设大学英语,请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八条 我校体育教育专业课成绩承认各省统考成绩,录取原则为:文化课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规定分数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除黑龙江、辽宁、广西、湖南、甘肃、山西、江苏、河南、河北、山东、江西、福建、贵州、云南、吉林、陕西等省份部分或所有专业按我校单独组织的校考专业成绩录取外,其它各省均承认生源所在省组织的专业课统(联)考成绩。录取原则为:
1.单独组织专业课校考省份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规定分数线(艺术类相关专业有省统(联)考要求的须省统(联)考成绩合格),根据我校专业录取原则,依据我校校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生源不满的情况下,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份的统(联)考成绩并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参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2.未单独组织校考省份的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地规定分数线且专业课通过所在地统(联)考,根据我校专业录取原则,依据生源所在地专业课统(联)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对专业课成绩相同的考生,参考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3.以上录取原则如与各省招办文件不符,以各省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