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规,学生入学需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费等,学院严格按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政策,并参考其他院校的退费原则,我院退费办法如下:
学校开学后,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按学生的实际学习时间扣除相应的学费及其他费用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及其他费用。即:学校开学7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及其他费用的10%;开学8—15天以内,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及其他费用的30%;开学16—30天,学校扣除学生本学年学费及其他费用的50%。扣除额度不等的费用后,学校应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其余学费及其他费用。学校开学30天以后,不再办理本学年退费手续。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或违背学校校规校纪被学校作开除学籍处分的,学费及其他费用一律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