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按理工类“物理学”专业录取,入学时不分专业。学生在大学三年级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社会需求再选择专业。

  第十八条 我校采用基于高考的综合评价录取模式。考生须报名参加我校自行组织的能力测试。能力测试以机试为主,测验考生批判性思维和逻辑思维能力、想象力、洞察力、以及灵活运用知识创造性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我校不设投档比例,凡参加我校能力测试并在提前批相应志愿栏中填报我校且达到第一批本科投档分数线的考生,全部调阅档案。

  第二十条 高考成绩占综合成绩的60%,我校组织的能力测试成绩占30%(其中,25%为机试成绩,采用标准分值计入综合成绩,5%为面试成绩;上海30%为面试成绩,浙江27%为面试成绩、3%为综合素质评价成绩),高中平时学业成绩占10%(3%为综合素质评价成绩、7%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折算,浙江10%均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最终构成考生的综合成绩,按考生综合成绩择优录取。如综合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综合成绩、高考成绩都相同,则按我校能力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未被录取时,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我校招生仅限已参加我校自主能力测试的高中理科毕业生(上海、浙江考生须符合我校选考科目要求)。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限制考生外语语种,考虑到学校大多数课程均为英语教学并使用原版英文教材,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时慎重考虑。

  第二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地招办规定加分进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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