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考生。对外省考生的投挡,我校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的成绩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要求:环境艺术设计、动漫设计专业不招收有色盲的考生。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入学资格。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