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遵照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以全国普通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综合考生德智体美条件公平、公正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照顾政策。
第十七条 福建省实行专业志愿平行投档录取模式,根据“平行志愿”投档原则投档,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在录取结束后,将给每一位被录取者寄发加盖学校公章及法人代表签章的《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教育部要求和相关省份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陆我校招生网站查询录取结果及录取通知书的寄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