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按国家教育部要求,我院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考试机构监督的体制,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德、智、体、美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要求:无。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我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其中,建筑设计、建筑设计(中美合作)、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建筑幕墙)、环境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不招色盲考生。
第十七条 根据各省教育考试院(高招委)确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及投档比例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八条 我院面向浙江省统一高考和单独考试招生按“专业+学校”平行志愿分段投档方式录取,即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依次择优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我院在浙江省统一高考录取分普通类和艺术类两类,普通类分段填报志愿平行录取,艺术类属艺术类第二批省统考录取。
第十九条 浙江考生根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录取,当考生位次相同时,则根据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语文数学单科、外语、选考单科成绩的优先顺序从高到低依次择优录取。单独考试中职考生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职业技能(操作)、职业技能(理论)、语文、数学单科成绩优先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省外录取按考生所属省份招生批次的投档相关规定执行。我院视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首轮录取后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视情况降分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超过二段线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优先满足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我院对省外进档考生,根据志愿优先原则(即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计划数依次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我院将其调录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当投档总分相同时,参考单科成绩择优录取。单科成绩优先顺序:理科考生为:数学、语文、英语;文科考生为:语文、数学、英语;经过单科排序后分数仍相同的考生我院将综合考虑考生获奖情况、考生特长等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我院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我院对于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
第二十五条 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二十六条 无专业加试要求。
第二十七条 我院不录取诚信有不良记录或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通过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及我院招生网录取查询、通知书寄发等渠道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