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1.学费:
类 别 | 收费标准(元/每生·年) |
文史类专业 | 4800 |
理工类专业 | 5000 |
艺术类专业 | 7000 |
服装与服饰设计、动漫制作技术专业 | 5000 |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 12000 |
校企合作专业:空中乘务、软件与信息服务 | 8000 |
2.住宿费:根据学院公寓住宿条件不同,按 500、600、800、1000元/每生·年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一条退学学费规定: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