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对各省(市、自治区)符合教育部政策性加分或降分的考生按照投档分数录取。
第十条 学校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之内。按照高分到低分录取一志愿考生,若一志愿未满额,再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一志愿或征集考生。浙江省、上海市、内蒙古的录取办法按照所在省(市、区)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考生进档后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确定考生专业,考生投档成绩及等级相同时,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分数排序,确定专业。
第十二条:专业分配原则:按照专业清(专业清指按专业优先的录取原则,即先按照第一专业志愿分成不同的专业队列,按照“分数优先”规则排序后,依照分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对于第一专业志愿未能录满的专业,依次从第2、3、4、5、6专业志愿以及服从专业调剂考生中按上述方法进行录取,满额为止)原则确定。考生分数相同时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排列的位次先后顺序进行录取,若所在省(市、自治区)没有排列位次的,依次按照语文、数学、英语、综合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方式及比例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和相关省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执行。进档的省外各艺术类专业考生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区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相应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陕西省的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按照陕西省招生办《关于做好201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录取中若出现专业课成绩相同,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都相同的,则按语文、数学、英语单科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英语、翻译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考生须通过省级招生办(考试院)组织的英语口试,英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90分。为了便于教学,学校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对报考非英语专业的考生入学后外语公共课及相关专业课程将全部采用英语教学,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五条 学校各类专业在录取中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考生健康状况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