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学院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政策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和报考志愿为主要依据,德智体全面审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院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录取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规定;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
第十三条在录取安排专业或专业大类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录取分数线时,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次类推直至录取最后一个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在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或专业大类;对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的优先安排语文、外语、数学三科成绩之和较高的考生和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生等称号的考生。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对于政策加分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地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五条天津市考生,当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相同,则依据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比较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获得A等第的个数,如A等第个数相同,再比较获得B等第的个数,依次类推。
第十六条对有特殊规定的省(区、市)的录取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江苏省考生进档后,对进档考生按总分排序,当总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依照江苏省相关规定排序。
(二)内蒙古自治区考生进档后,专业或专业大类录取以“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排序录取”为原则,在公布招生计划范围内,先按考生填报的专业或专业大类志愿顺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专业或专业大类不设分数级差。
(三)上海市、浙江省考生,录取时执行所在省市相关规定。我院在上海、浙江招生专业或专业大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两地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七条艺术类专业录取时按专业大类(设计学类)录取。省级专业统考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本科报考资格,同时高考文化课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投档分数线。根据分省招生计划,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如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省级专业统考成绩较高的考生。当录取原则与生源所在省(区、市)政策冲突时,以生源所在省(区、市)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招生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九条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学院日语专业招收英语、日语语种考生。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一条学院在接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