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五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凡填报我校本科专业(除风景园林、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外)志愿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资格,并且高考文化成绩(以下简称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各专业文化成绩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考生填报志愿后由我校根据各省各专业生源情况自行划定,原则上不低于生源省份艺术类同科类本科专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报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录取办法如下:

  一、艺术类本科专业

  (一)按文化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美术学(理论类)、艺术设计学、艺术史论、美术学(美术教育)、美术学(文化管理)、音乐学(文化管理)。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二)按文化、专业成绩6:4综合分排序录取的专业:戏剧影视文学、广播电视编导、广播电视编导(中英校际交流项目)、影视摄影与制作、舞蹈学。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6:4的综合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综合分=文化成绩×(300/文化满分)×60%+专业成绩×40%的计算方式分为两步:第一步,分数换算,将文化成绩按比例换算为满分为300分的成绩,即文化成绩×300/文化满分;第二步,权重分配后相加,换算后的文化成绩占60%,专业成绩占40%,即换算后的文化成绩×60%+专业成绩×40%)。其中综合分同分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三)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的专业:除以上(一)、(二)项专业以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专业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排序,文化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四)填报第一志愿第一专业予以优先录取的专业:绘画(中英校际交流项目)、绘画(中美校际交流项目)、动画(中英校际交流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中英校际交流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中美校际交流项目)、广播电视编导(中英校际交流项目)、播音与主持艺术(中英校际交流项目)、音乐与舞蹈学类(中外合作办学)。

  录取时,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最低控制线后,按以上(一)、(二)、(三)项对应专业录取办法执行。

  二、非艺术类本科专业

  我校风景园林、广播电视学、广告学、文化产业管理等四个非艺术类本科专业:招收普通本科文、理科类考生。录取时,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普通文理二本线后,分文、理科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其中文化成绩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第十七条 凡填报我校专科(高职)专业志愿的考生,须取得高考所在省(区、市)艺术专业统考合格资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该省(区、市)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根据各省的规定执行,如考生所在省无相关规定的,按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3:7的综合分从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综合分=文化成绩×(专业满分/文化满分)×30%+专业成绩×70%。计算方式分为两步:第一步,分数换算,将文化成绩按比例换算,即文化成绩×专业满分/文化满分;第二步,权重分配后相加,换算后的文化成绩占30%,专业成绩占70%,即换算后的文化成绩×30%+专业成绩×70%)。其中综合分同分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也同分时,按文化成绩中的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成绩总和排序。

  第十八条 录取时,严格按照成绩排序,遵循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服从专业调剂,则予以调剂录取到相同考试类别的其它专业(方向)。对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按照联招办的有关政策审核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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