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学校调档数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第十九条 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英语专业要求110分(含)以上;日语专业要求100分(含)以上;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要求100分(含)以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70分(含)以上;艺术设计(动画、工业设计)专业要求60分(含)以上。如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

  以上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二十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学校对1、2、3、4专业志愿按1-3分级差进行专业投档,4、5、6专业志愿视为并列志愿,不设级差分;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本科重点批报考浙江工业大学的浙江省进档考生,且高考成绩高出省重点线55分(含)以上者,可在我校重点批专业中任报三个专业,学校确保考生录取在其中一个专业志愿中。

  (二)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浙江工业大学,高考成绩符合我校健行学院选拔条件者,录取后进入健行学院学习。

  (三)设立新生奖学金(须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报考我校):

  1、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前300名,免大学本科所有学费;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前500名,免大学本科前三年学费;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市、自治区)前1000名,免大学本科前二年学费;考生高考总分位居所在省前1500名,免大学本科第一年学费。

  2、根据考生高考成绩,结合各科类实际录取人数,学校确定新生奖学金获得者30名(不含已享受免学费新生),奖金额为3000元/人。

  (四)学校在浙江省预留少量计划用于录取征求志愿高分考生,具体计划数和录取条件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二十三条 特长生在高中入学后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学校承诺确保考生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中(艺术类专业除外),具体条件如下(需经学校招生办公室确认):

  (一)参加北京大学全国中学生艺术周或清华大学全国中学生文化艺术冬令营并获三级以上(含)证书的考生;

  (二)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的考生;

  (三)正式出版专著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市、自治区)的考生,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学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保送生的选拔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员的选拔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美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08年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外省)》和《浙江工业大学2008年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浙江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办法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0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简章(外省)》和《浙江工业大学2008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简章(浙江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普通高校“专升本”和“2+2”招生工作,学校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公布2008年选拔优秀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计划的通知》【浙教高教(2007)186号】和《浙江省2008年选拔优秀本科生转入部分高校重点专业学习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并结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协议中办学规模的要求,被我校国际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范围仅限于优秀生转专业和特长生转专业,优秀生转专业的比例不超过该专业学生数的10%。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站查询。

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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