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严格执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学院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一条 学院提档比例按照各招生省 (区、市)政策执行。学院对投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次录取考生,同等条件下参考报考专业相关科目的成绩。

  第十二条 学院各专业录取无单科分数和志愿分数级差要求,学院认同各招生省 (区、市)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加分提档、录取。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核。对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四条 各专业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不限,但考生入校后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艺术、体育类本专科专业根据教育部及各招生省 (区、市)招生办公室要求,采用省统考成绩。

  第十六条 艺术、体育类本科录取规则。

  在文化课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美术类本科按照“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折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根据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其他艺术类本科、体育类本科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根据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科录取规则。

  在文化课和专业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者,根据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符合录取条件的,由学院按照录取规则录取。学院根据考生报名通讯地址用EMS特快专递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考生请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

  第十九条 学院录取批次:学院本专科招生录取严格按照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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