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六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院招生计划,原则上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七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文理兼收,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八条 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

  第九条 符合加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填专业录取额满,但总招生计划未满时,学院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申请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以尽可能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直到总招生计划录取额满为止。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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