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我校的录取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和各省已出台的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规定。

  2.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校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3.按报考我校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4.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5.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录取,对未报我校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对不符合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及本院专业计划已满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给予退档处理。专业确定后,原则上不进行专业调整,必要时学院将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6.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在同批次同科类中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其语、数、外三门科目分数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上述三门科目总分仍相同,则按照语、数、外单科成绩先后排序录取。

  7.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生热线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8、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等有关政策规定。

  9、 为确保招生计划完成,我校在各批次录取期间对投档考生进行电话确认,考生家长或考生本人声明自愿放弃志愿的,我校予以退档。

  备注:以上录取原则适用于所有类型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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