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校在区外省、市、自治区投放的计划,均为普通本科批次招生。

  第九条 西藏自治区区内投放的计划中,有普通本科批次、部队生源本科批次、普通高职(专科)批次。

  部队生源本科执行部队生源本科线(详见西藏自治区公布的普高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参照平行志愿录取中考生的报考志愿顺序进行招生。一经省级招办审核后的预录结果不因补投考生而发生改变。

  第十一条 在普通本科批次、普通高职(专科)批次实行投档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将同一科类考生按特征总分(含各类政策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特征总分相同时,按文、理科类不同的单科成绩高低顺序进行:

  1.文史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语文成绩;若语文成绩也相同,则看文科综合成绩;若文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数学成绩;

  2.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次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也就是特征总分相同,先看数学成绩;若数学成绩也相同,则看理科综合成绩;若理科综合成绩也相同,则看语文成绩。

  各个专业志愿录取线均未达到的考生,将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办法,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中。录取过程中,凡达不到录取条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均按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时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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